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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究法官違反法官法的責任
法律解析: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的,受害人有權向上述機關申請刑事賠償:

1),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

2)、按照審判監督、再審改判無罪的程序,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的;

三)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非法使用武器和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

5)非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產。賠償損失後,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1)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三)在辦案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對上述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違法采取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錯誤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國家賠償法關於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四十六條法官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故意毀滅證據和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司法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四)故意違法違規辦案的;

(五)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七)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八)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利益,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九)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對法官的處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法官涉嫌違紀違法被立案偵查,不適宜繼續履行職責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暫時停止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