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性質等同於違約金的,約定違約金的合同有效;
(2)如果約定的罰款不具有違約金的性質,而是作為壹種懲罰而存在,這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合同無效。
合同中可以規定罰款。關於合同中“罰款”條款的性質和效力,多數人曾認為“罰款”屬於行政領域的概念,僅適用於具有隸屬關系的主體。合同關系屬於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之壹,因此“罰款”對其沒有影響。但現在,各地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開始賦予其新的法律地位,認為其應屬於平等主體之間關於懲罰性違約金的約定。合同中應明確規定有違約金條款。通常情況下,違約金條款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款,但違約金條款的適用必須有事先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否則,非違約方無權主張違約金的適用,法院也不能判令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因為合同條款是追究違約方違約責任的依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即使存在違約行為,要求支付違約金也沒有法律依據。
1.罰款和罰金有什麽區別?
(1)它們性質不同;
(2)決策單位不同;
(3)法律依據不同;
④適用對象不同;
⑤支付的金額不同;
⑹上訴的程序不同。罰金壹般是對違反行政法規的處罰,罰金是刑法規定的附加刑。
二、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1)協商。合同當事人應當本著友好的原則,通過協商解決爭議;
②調解。合同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有關機構進行調解。如果壹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他們可以請求上級部門進行調解。上級應該在平等的基礎上辨別是非,不允許任何行政幹預。雙方也可以請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院等。進行調解;
⑶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又不願調解的,可以在爭議發生後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④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司法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因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