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本村村民
2、地方政策——允許翻新。
3.法律審批(自我申請-村-鎮-國土局-國土局-市政府,完成審批)過程中可能需要公示。
4、建管所發許可證,國土分局發許可證。
5、土地、建築、村莊現場放線,按批準的位置和面積建房。
6.竣工驗收後,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土地證。7.閑置兩年以上的宅基地,經法定程序後可由村委會收回。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農村居民必須年滿18歲並符合人戶分離條件。2.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村鎮建設規劃。3.農村居民住房定額標準。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Uchikoga土地的定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定額面積為140平方米。4.農村居民必須建造壹戶壹基的房子。
5、農村村民在租賃、出售原有宅基地後再申請宅基地將不予批準6、非農民及其他人員嚴禁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建房申請程序
1、農村村民建住宅,先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建房戶在醒目位置張榜公示(15以上工作日)
買房,買房,裝修論壇,房產論壇。
3、國土資源管理辦公室和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考察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等。
4.公告期滿無異議後,符合“壹戶壹基地”條件的土地使用者將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如占用農用地,將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準後,國土資源所和鎮社會事務辦將前往實地批準宅基地,並頒發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壹書兩證”)。
6、村民房屋建成後,國土資源要實地查看是否按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和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壹戶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有所居。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或捐贈房屋後,如果再次申請宅基地將不會被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