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0年前,國務院就頒布了《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規定》,隨後中央有關部門出臺了壹系列管控嚴格的“紅頭文件”,尤其是《公務員法》的實施,為黨政機關行政編制提供了法律“保險”。
為什麽這麽多的法律法規、政策紀律都管不住編制這匹“野馬”?雖然原因很多,但最關鍵的癥結在於約束乏力、監管缺位、查處不力。
眾所周知,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既是業務流程的操作者,也是人員進出的把關者,同時還擔負著編制的執法監管工作。
這裏需要明確的是,根據規定,各級編委(編委)行使編制管理權。事實上,它只是“名義上的”,完全由組織和人事部門監管。有壹種說法是“編制、機構、人事是壹體的”,這“三級”領導經常交叉任職,如組織部副部長兼人事局局長、組織部長、人事局長兼編委主任或副主任。
機構編制和事業單位編制出現問題,組織人事部門要承擔責任。
在壹些地方,違規和超編是由於組織和人事部門控制不嚴,“近水樓臺先得月”造成的。沒有組織人事部門的“護照”,怎麽進機關事業單位?現實是,如果壹些官員發聲,如果權力階層和利益集團暢通無阻,如果最親密的親友需要照顧,壹些“看門人”就會把所有的鐵欄都扔出雲端,大開綠燈。
另壹種情況是建立腐敗、權錢交易和交易。
當然,也不排除壹些機關事業單位負責人無視編制紀律,隨意進人。當然,他們將被調查,但組織和人事部門作為機構的執法監督部門也有責任。
針對上述情況,為嚴格執行法規匯編紀律,有效遏制機關事業單位超編、混編現象,必須對癥下藥。
首先,組織和人事部門也應受到有效監督。只有有效的監督才能保證權力規範的正確運行,編制工作也必須如此。
第二,必須有壹個強有力和切實可行的問責制度。
壹旦出現超編、混編現象,那裏的編制、組織、人事部門的有關領導必須承擔相關責任。
靈璧縣環保局人浮於事的嚴重問題表明該縣的編制、組織和人事部門失職,應嚴肅處理相關領導和責任人。
有了嚴格的問責制度,才能約束和鞭策有關部門嚴格控制編制、保障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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