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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婷案的法理分析
徐婷案符合盜竊罪觀點的三要件和四要件分析:

(壹)根據三要素分析認定盜竊罪的觀點。根據三要素的構成要件分析,犯罪的構成要件為應然、違法、負責。首先,適當性要求發生的事實應當符合刑法的規定。具體而言,適當性包括行為主體、危害行為、犯罪客體、危害結果和因果關系等幾個要素。徐婷行為的正當性在於其行為的客觀方面是未經權利人許可,采取秘密方法使權利人遭受損失。案件數額巨大,銀行財產多次被其取款行為據為己有。第二,在其行為被正當化為犯罪之後,它也必須是違法的。違法性的判斷標準在於是否具有防止違法的理由,即排除正當行為的違法性。徐婷知道每次提款都沒有法律依據,因此他不顧銀行虧損,壹再為自己獲利。其主客觀特征具有明顯而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足以認為其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已經違法。最後是責任。責任是指對行為人符合正當性和違法性條件的行為進行批評和譴責的能力。是否有責任,應從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犯罪故意或過失等方面進行考察。徐婷在此案中多次取款,他清楚地知道他提取的金額已經遠遠超過了他的銀行存款余額,因此他有責任。

根據四要素分析認定盜竊罪的觀點。

1.犯罪主體。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單位也可以成為某些犯罪的主體。徐婷案中的當事人徐婷符合犯罪主體的要求。

2.犯罪對象。是指受我國刑法保護並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關系。在徐婷案件中,侵犯的客體是銀行的財產所有權。

3.犯罪的主觀方面。徐婷的行為主觀上是想將銀行自動取款機中不屬於他的現金據為己有,這違背了銀行經理的意願。根據基本的金融規則,銀行經理只同意儲戶提取與其存款相對應的現金,而不會同意提取金額超過存款。存款人也知道這壹點。徐婷的行為不可能得到銀行經理的同意,它將不可避免地違背銀行經理的意願。

4.犯罪的客觀方面。盜竊的特點是轉移對財產的占有,並且其方式沒有特別的限制。通過轉移占有侵犯財產的既得犯罪,如果符合盜竊罪的客觀方面,可以評價為盜竊罪。徐婷使用自己的借記卡和ATM機取出654.38+0.7萬元人民幣的行為被認為符合將銀行持有的現金轉移到自己手中的盜竊行為的特征。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特別巨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盜竊金融機構;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