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河流、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汙染防治,適用本法。海洋汙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及其他管轄海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遊、科學研究和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或者在沿海陸域從事影響海洋環境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也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汙染的人。
海洋環境保護相關部門及其職責的擴充信息(《海洋環境保護法》第5條)
1、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監督管理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對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並負責全國防治陸源汙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汙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2.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全國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汙染損害的防治工作。
3.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用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用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並負責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檢查和處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船舶造成的汙染事故。船舶汙染事故對漁業造成損害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調查處理。
4.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用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船汙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漁港水域生態環境,調查處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漁業汙染事故。
5.軍事環保部門負責軍用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和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6.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
參考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國人大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_中國人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