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被執行人和背信人的法律地位
被執行人是指在執行過程中被法院裁定履行壹定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執行人通常不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而是由被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執行,進而成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在法律上仍然享有壹定的權利和保障,如提出執行異議、申請中止或終止執行等。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具有法律規定的失信情形,被法院依法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失信者在法律上受到更多的限制和懲罰,比如限制高消費和出境。
二、義務的履行
被執行人成為被執行人後,仍有義務根據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能夠積極履行義務或者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的,可以解除其執行狀態。
但失信被執行人因拒不履行義務或有其他失信行為被法院認定為失信人。失信人的義務履行存在明顯問題,往往需要通過法律手段迫使其履行義務。
三、社會信用的影響
被執行人的信息將被記錄在法院的執行信息系統中,對其社會信用產生壹定影響。但這種影響相對有限,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後信用狀況可以得到改善。
失信被執行人將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公開。這不僅會對失信人的個人聲譽造成嚴重影響,還會給他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帶來諸多不便。同時,失信者需要在信用修復方面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時間。
總而言之:
被執行人與失信被執行人在法律地位、義務履行、社會信用影響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被執行人是指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並經法院依法裁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失信被執行人是因拒不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失信行為而被法院認定為失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後信用狀況能夠得到改善;然而,失信者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時間來修復他的信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53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1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壹)失信被執行人;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
第1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和非生活、經營必需的相關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