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始憑證金額有誤的,由簽發單位重新開具,不得對原始憑證進行更正。
原始憑證的審核內容主要包括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確性和及時性。
(1)對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憑證,及時編制記賬憑證並記錄;
(2)對真實、合法、合理,但內容不完善、有錯誤的原始憑證,應退回相關經辦人員,由經辦人員負責補齊相關憑證、更正錯誤或重新開證後,再辦理正式會計手續。
(3)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不接受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向單位負責人舉報。
會計憑證又稱記賬憑證,是會計人員根據經過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的會計憑證,按照經濟業務事項的內容進行分類,並以此為基礎確定會計分錄。原始憑證和會計憑證的區別表現在四個方面:
(1)填報人員不同。原始憑證由經辦人員填寫,記賬憑證全部由會計人員填寫;
(2)填充的依據不同。原始憑證根據已經發生或已經完成的經濟業務填制,會計憑證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填制;
(3)不同的填充方法。原始憑證僅用於記錄和證明經濟業務已經發生或者已經完成,而會計憑證應當按照會計科目對已經發生或者已經完成的經濟業務進行初步分類編制;
(4)功能不同。原始憑證是記賬憑證的附件,是填制記賬憑證的依據,而記賬憑證是登記會計賬簿的依據。
根據所反映的經濟業務內容的不同,會計憑證分為三種: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根據填制方法的不同,會計憑證分為雙憑證和單憑證。
會計憑證的基本內容包括:
(1)會計憑證名稱;
(二)填制會計憑證的日期;
(三)會計憑證的編號;
(四)經濟業務事項總結;
(五)經濟業務事項涉及的會計主體及其會計方向;
(六)經濟業務事項的金額;
(七)記賬標記;
(8)所附原始憑證的數量;
(9)會計主管、記賬、審計、出納、制單等相關人員簽字。
編制會計憑證的基本要求是:
(1)會計憑證的所有內容必須完整;
(2)會計憑證應連續編號;
(3)會計憑證的書寫要清晰規範;
(4)會計憑證可以按每張原始憑證填制,也可以按幾張相似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也可以按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
(5)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會計憑證外,其他會計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
(6)記賬憑證填制有誤的,應當重新填制。
(7)會計憑證填制經濟業務事項後,如有空行,應從金額欄最後壹個金額數字下的空行取消至總數上的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