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和標準: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的租賃住房租金;小型公寓的具體進出條件和具體面積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基本保護的原則合理確定。
保障性租賃住房由政府提供土地、財稅等政策支持,堅持“誰投資、誰擁有”的原則,主要利用集體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閑置土地、工業園區配套用地和存量閑置住房。
1.保障性租賃住房有哪些政策?
1.土地支持政策: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開發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土地使用權的出租、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國有住宅建設用地執行。
2.金融支持政策: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中長期貸款。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改建、改造現有住房形成無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並募集資金用於發放保障性租賃住房貸款。支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持有並經營具有持續穩定現金流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企業,可以用房產抵押作為增信手段,發行住房租賃擔保債券。支持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
3.稅費支持政策:利用非住宅存量土地和非住宅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並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確認書後,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1.5%計算繳納增值稅;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新開工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4.價格支持政策: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確認書後,水、電、氣價格按居民階梯價格標準執行。
5.簡化審批流程:依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將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時限壓縮至40個工作日以內。落實聯合驗收制度,全面推行“統壹驗收、平行推進、壹站式交付”。
保障性租賃住房新政策
二是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定位
保障性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 * *產權住房已成為我國住房保障體系的“三駕馬車”。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是“十四五”住房建設的重點任務。這類住房具體出租給:新市民,如外來務工人員;年輕人,比如剛畢業的大學生;優先安排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住房困難人員。
三、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五種建設方式:
1.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行建設
2 .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建設。
3.利用工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
4.利用非住宅存量住房建設
5.合理利用新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
鼓勵在交通便利的地區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重點利用現有土地和住房,在老城區、公園或交通便利的地區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以避免位置偏遠的問題。
4.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發展將帶來哪些積極影響?
1.有利於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緩解新市民和年輕人的住房困難。
2.有利於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
3.有利於緩解住房租賃市場結構性供應短缺問題。彌補住房租賃市場中小戶型住房和廉租房的不足。
4.有利於住房租賃企業的培育和發展。
5.有利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