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法官是否錯案要通過法律文書來確定,比如發回重審改判,上級法院受理後再改判。
2.其次,如果法官判斷失誤,造成壹定的損失,損失應該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而不是法官。
3.最後,作出錯誤判決的法官已經有枉法裁判等違法犯罪行為,其責任是玩忽職守,而不是案件中的直接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了法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從專業角度審查和認定法官是否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司法職責,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重大過失、壹般過失或者不違反職責的審查意見。法官懲戒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後,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是否予以懲戒的決定,並作出相應處理。
法官紀律委員會由法官代表、其他法律專業人員和有關方面代表組成,其中不少於壹半是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懲戒委員會和省級法官懲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相關人民法院的內設職能部門承擔。
4.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明知是無辜的人而使其不受追訴,或者明知是有罪的人而使其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壹、法院錯判了冤案怎麽辦?
1.壹審判決有誤的,可以在規定的上訴期限內直接向上壹級上訴;
2.第壹、二審判決已經生效,有證據證明法官作出錯誤判決的,可以在判決生效後6個月內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
3.判決生效,生效時間已過6個月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二、人民檢察院主要通過以下途徑發現人民法院的錯誤:
1,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訴;
2、國家權力機關或其他機關所為;
3.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
4、人民檢察院查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四十六條法官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故意毀滅證據和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司法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四)故意違法違規辦案的;
(五)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七)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八)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利益,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九)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對法官的處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被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審判枉法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職守罪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以受賄罪實施前三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九條之壹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