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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法律法規
法律主體性: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中有相關規定:1。第六條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或者出監之日起十日內向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為其辦理登記接待手續,並告知其在三日內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發現社區矯正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組織查找並通知決策機關。2.第七條司法所接收社區矯正人員後,應當及時向社區矯正人員宣告判決、裁定、決定、執行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社區矯正的期限;社區矯正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禁止攜帶的物品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社區矯正人員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權利;矯正小組的組成和職責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矯正小組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按照規定程序到場。第十三條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確需離開所居住市、縣(旗)的。,並在七日內,將它們上報司法辦公室批準;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並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超過壹個月。4.第十五條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公共道德、法律知識和時事政策等教育學習活動,增強其法制觀念、道德品質和悔罪自新意識。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教育學習不少於八小時。5.第十六條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與社區服務,修復社會關系,培養社會責任感、集體觀念和紀律意識。社區矯正人員每月應當參加不少於八小時的社區服務。5.第三十條社區矯正人員矯正期限屆滿的,司法所應當組織解除社區矯正公告。公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按照規定程序公開進行。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人員的不同情況,通知相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群眾代表、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社區矯正人員的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擔保人參加公告。擬公告事項包括:宣讀社區矯正人員的鑒定意見;宣布社區矯正期限屆滿並依法終止社區矯正;被判處管制的,應當宣告執行期限並解除管制;對於宣告緩刑的人,緩刑考驗期滿,判決不再執行;裁定假釋的,宣告緩刑考驗期限,執行完畢。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社區矯正人員出具終止社區矯正證明書,書面通知決定機關,並抄送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服刑期滿的,監獄、看守所應當依法為其辦理出獄手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壹)犯罪情節較輕的;(二)(三)沒有再犯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