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承擔刑事責任,但不代表不承擔其他責任。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
1.未成年人不承擔刑事責任,不代表他不承擔其他責任。我國《刑法》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也可由政府照顧。”中國有工讀學校和感化院,適用於危害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
2.對未成年人的危害行為可以追究行政責任。從警告到撤職,對不同危害程度的違法行為適用不同級別的行政處分。壹旦被學校開除,正常受教育的機會將被剝奪,他們未來的職業技能和技術學習將受到影響,求學和就業之路將更加艱難。
3.未成年人的父母對未成年人的危害行為應當承擔財產賠償責任。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由其父母或者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財產賠償的結果可能會改變未成年人成長的物質環境,甚至可能動搖父母培養教育的信心。
法律還賦予其他公民消除危險和保護自己的權利。我國刑法中有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制度。這兩個系統都是針對非法侵害或危險的。被害人和其他公民有權對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采取緊急行動,符合條件的也可以正當防衛。
行為人在緊急避險或者正當防衛過程中,對未成年人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未成年人普遍弱勢,在與成年人的對抗中,受害者大多是未成年人本身。
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不承擔刑事責任,不排除教唆人員承擔刑事責任。中國刑法規定,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從重處罰。
實踐中,引誘、教唆無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實施危害行為,被認定為引誘、教唆犯罪,被引誘、教唆者應當承擔全部刑事責任。這既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也是對未成年人的約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