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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家禽交易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家禽交易,預防和控制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禽類交易管理。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禽類交易管理工作,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應急預案體系,支持和指導建立和完善冰鮮禽類產品冷鏈供應體系。

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理機構,下同)依法承擔家禽交易管理的屬地管理責任,並指導、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做好家禽交易管理工作。第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家禽交易市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家禽交易主體的資格登記,並依法對家禽交易行為和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家禽防疫和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家禽養殖和屠宰企業依法做好追溯體系建設。

衛生部門負責禽類交易市場從業人員的疫情監測和傳染病防控工作。

城管部門負責家禽交易市場進出口秩序、周邊區域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經營家禽的行為。

應急管理部負責指導有關部門做好禽流感疫情等相關專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協助應對禽流感疫情等突發事件。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家禽定點屠宰廠(場)的規劃選址。

商務、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財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禽類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本市市區範圍內禁止活禽交易,實行禽類集中屠宰、冷鏈運輸和冰鮮上市。瑤海區、廬陽區、蜀山區、包河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不得設立活禽交易市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活禽交易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收購、飼養、銷售、屠宰、加工活禽。

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巢湖市和安徽巢湖經濟開發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並公布禁止活禽交易區域。第六條各縣(市)區範圍內實行活禽交易的,應當定點交易、嚴格檢疫、隔離經營、定期休市,不得在依法設立的活禽交易市場從事活禽交易活動。

活禽交易市場的設立應當符合活禽交易市場設立規範。活禽交易市場的設置規範由縣(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場開辦者按照活禽交易市場設置規範對活禽交易市場進行改造,經依法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營。第七條家禽交易實行流通追溯制度。家禽流通追溯系統的建設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負責。第八條家禽交易實行憑證入場制度。進入活禽交易市場的活禽應當附有流通追溯憑證和檢疫證明;上市的冰鮮禽肉產品還應附有檢疫標誌和腳鏈或其他具有追溯功能的產品標簽。產品標簽應標明禽類產品名稱、產地、屠宰場(場)名稱、屠宰日期、保質期等內容。第九條商務、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等部門推進冰鮮禽類產品冷鏈供應體系建設,支持禽類集中屠宰、冷鏈運輸、冰鮮禽類上市等環節設施設備改造。第十條設置家禽屠宰廠(場)應當符合相關規劃,並符合相應的動物防疫條件。

家禽屠宰廠(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活禽進廠(場)檢驗登記、質量檢驗、產品召回、廢棄和病死禽無害化處理、生產記錄等制度,開展代理屠宰業務的,還應當建立代理屠宰協議制度;

(二)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進行屠宰;

(三)家禽屠宰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食品安全要求;

(四)做好禽類流通追溯工作,出廠(場)上市的禽類產品應當附有流通追溯憑證、檢疫證明、檢疫標誌和腳鏈或者其他具有追溯功能的產品標識;

(五)經檢疫確認不可食用的死禽及其產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第十壹條集中屠宰的禽類產品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冷鏈專用車輛運送,運送和運輸過程應當符合相關規範,並隨車攜帶檢疫證明。

配送禽類產品的運輸工具和裝卸工具應當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