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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愛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第三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采取措施,完善老年人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和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養、老有所樂。第四條國家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權獲得國家和社會的物質幫助,享受社會發展的成果。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增加對老齡事業的投入,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六條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第七條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的宣傳教育活動,樹立敬老、愛老、助老的社會風尚。

青年組織、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尊老敬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倡導為老年人誌願服務。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在敬老養老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九條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二章家庭贍養和撫養第十條老年人主要依靠家庭養老,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顧老年人。第十壹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贍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並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十二條贍養人應當為患病的老年人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第十三條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搬遷至條件較差的房屋。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老年人自有或者租賃的房屋,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人有自己的房子,贍養人有維護的義務。第十四條。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人的樹木和牲畜,收入歸老人所有。第十五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有權要求贍養人支付贍養費。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超出其能力範圍的工作。第十六條老年人與配偶有互相贍養的義務。

如果被兄弟姐妹贍養的兄弟姐妹成年後負擔得起,她就有義務贍養沒有贍養人的老年兄弟姐妹。第十七條。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取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屬的組織應當監督協議的執行。第十八條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和婚後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婚姻關系的變化而消除。第十九條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涉,不得強行索要老年人的財產。

老年人有權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的遺產,並有權接受贈與。第三章社會保障第二十條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二十壹條老年人依法享受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或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職工工資的增長,增加養老金。第二十二條農村除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外,有條件的可以將壹些未承諾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山嶺、水面、灘塗等。可作為養老基數,收益可用於養老。第二十三條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扶養人或者贍養人、扶養人確實無贍養能力、扶養人的城市老年人,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救濟。

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扶養人或者贍養人、扶養人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農村老年人,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吃、穿、保、醫、葬五保供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