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科目四的簡介:
1.基本信息:科目四又稱科目四理論考試、駕駛人理論考試,是機動車駕駛證考試的組成部分。
2.考試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39號令實施後,科目三考試分為兩項內容。在路考之外,增加了俗稱“科目四”的安全文明常識考試,考量“車德”。因為這次考試是在科目三之後進行的,所以大家都習慣稱之為科目四考試。實際上,官方聲明中沒有科目四。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三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內容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壹”)、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二”)、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三”)。如果您已經持有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並申請增加小型汽車數量,則應參加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已持有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的人員申請增加輕型牽引車、掛車駕駛證的,應當參加科目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知識考試。已持有輕便摩托車駕駛證申請增駕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的,或者已持有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證申請增駕普通三輪摩托車的,應當參加科目二、科目三考試。已持有大型客車、重型牽引車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機動車駕駛證條件,但符合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條件的。如果他申請改變,他應該參加科目二和科目三。
第三十九條:
車管所要按照預約的考場和時間安排考試。申請人通過科目壹考試後,可預約科目二或科目三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申請人可同時預約科目二和科目三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成功後可連續參加考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均合格的,申請人可於當日參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申請公共汽車、重型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輕型掛車駕駛證的申請人,因當地未設置科目二考場,可選擇本省(自治區)其他考場參加考試。申請人在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型牽引掛車駕駛證期間,通過部分科目考試後居住地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變更考試地點,並在現居住地預約其他科目考試。申請變更考試不得超過三次。車管所應當使用全國統壹考試預約系統,利用互聯網、電話、服務窗口等方式為申請人預約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