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宅基地建設流程
1.建房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農村個人建房申請表和審核表。
2、所在村委會簽字並加蓋公章(部分地區為村委會初審)。
3.鎮政府進行初審並負責土地調整。
4、鎮政府各村定期、定點張榜初審。
5、報市(縣)級部門聯合審批。
6、鎮政府收取建房費用後,出具相關《農村個人住房建設許可證》。
7、農村建房戶在施工前必須先向鎮政府報備,鎮政府現場勘驗、定樁定位,並實施全程施工管理。
8.建築完工後,向鎮政府申請竣工驗收。
二、宅基地建設條件
1,農村居民必須年滿18周歲且符合人戶分離條件;
2、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村莊和集鎮建設的相關規劃;
3.農村居民建房有定額標準。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Uchikoga土地的定額面積壹般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定額面積為140平方米;
4.農村居民必須建造“壹戶壹基”的房子;
5、農村村民在出租、出售原有宅基地後再申請宅基地的壹般都不予批準;嚴禁非農民及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三。宅基地審批程序
1、農村村民建住宅,先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建房戶在醒目場所張榜公示(15以上工作日);
3、國土資源管理辦公室和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考察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
4.公告期滿無異議後,符合“壹戶壹基地”條件的土地使用者將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壹般將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如占用農用地,將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準後,國土資源所、鎮社會事務辦將前往實地批準宅基地,並頒發相關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壹書兩證”);
6、村民房屋建成後,國土資源所要實地檢查看是否按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和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和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和管理。
第十二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房地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