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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社會保障法解讀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

1.基本養老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這部法律總結了我國20多年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經驗,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基本模式、資金來源、待遇構成、享受條件和調整機制等進行了全面規定,並規定了傷殘津貼和遺屬撫恤金制度。根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取得的重大實踐進展,該法規定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要制度。此外,該法還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同時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為逐步建立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礎。

2.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該法全面規定了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資金來源、待遇項目和享受條件以及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規定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原則,並授權國務院規定管理辦法;

3.經過十多年的實踐,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已經成熟。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該法還對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分別作出專章規定,並對其覆蓋範圍、資金來源、待遇項目和享受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壹條為了調整社會保險關系,保障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享受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問題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有關職工社會保險權益的事項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