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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符合國家中小企業標準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積極扶持、加強指導、完善服務、依法規範、維護權益的原則,將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應措施,完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協調機制,為中小企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為中小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根據國家有關中小企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中小企業發展戰略、規劃、鼓勵政策和管理措施,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為中小企業工作提供指導和服務。第五條省統計部門應當會同省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以及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根據中小企業分類標準,建立全省中小企業統計指標體系,制定中小企業統計制度。第六條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七條中小企業應當合法經營、依法納稅、誠實守信,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職業衛生、資源綜合利用、勞動和社會保障、產品質量等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保護員工享有的合法權益,依法依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按時支付工資,為員工辦理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第二章創業扶持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保護中小企業參與公平競爭和交易的權利。中小企業可以平等進入法律、行政法規未明確禁止的領域。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創業的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鼓勵創業的政策措施,改善創業環境,鼓勵自主創業,引導創辦科技型、資源綜合利用型、環保節能型、現代服務業等中小企業。,並重點支持新成立並具有成長性的中小企業。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創業輔導,為創業者和中小企業提供產業政策、創業培訓、管理咨詢、融資指導、技術創新和風險防範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務。第十壹條鼓勵利用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依法創辦中小企業。

鼓勵以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設立中小企業。以無形資產設立中小企業的,出資額占企業註冊資本的比例可以由全體投資者協商約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二條省、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建設規劃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業建設用地。

鼓勵中小企業集聚發展,支持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和閑置廠房改造建設中小企業創業基地。鼓勵建設和租賃多層標準廠房。第十三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創辦的下崗職工、失業人員、殘疾人、高(中)學畢業生、退役軍人、留學回國人員、科研人員等中小企業。,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減免所得稅和營業稅。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創辦中小企業的,在剩余享受期內可領取不超過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符合就業基金補貼條件的人員可按規定享受就業補貼。第三章技術創新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中小企業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需求,發揮自主創新的主體作用,開發新產品,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促進技術進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產學研R&D機構和公共技術服務機構的建設,為科學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基礎條件和公共服務。

鼓勵行業協會或自主研發能力強的企業建立或帶動中小企業建立研發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中小企業設立的各類R&D機構和公共技術服務機構在建設資金、建設用地、人才引進和科技項目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國內外企業、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設立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基地和科技型中小企業。

中小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新產品,以及技術研究開發的設備和費用,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