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有哪些法律規定1、最新夫妻債務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日起施行,1, 18)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的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 第壹條夫妻雙方簽名相同或者壹方追認後意思相同所負的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雙方* * *共同生活、* *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的除外。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 10 18起施行。2.* *債務的清償第四十壹條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 *同壹財產未清償的,或者該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3.約定財產制* * *同壹債務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 *歸各自所有或者部分所有,* * *歸各自部分所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應當清償歸丈夫或妻子所有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1993 11.3)4。夫妻* * *夫妻因* * *共同生活或履行贍養、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 * * *。下列債務不能視為夫妻同壹債務,應由壹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未經對方同意,壹方資助其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所負的債務。(3)未經對方同意,壹方單獨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所得未用於同命所負債務。(四)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6.夫妻財產平等處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中“夫或妻對夫妻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這樣理解:(壹)夫或妻對夫妻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任何壹方都有權決定夫妻是否因日常需要而擁有相同的財產。(2)夫妻壹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達成壹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雙方所為,另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6.* * *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所負債務,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其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的除外。如果在解決夫妻債務糾紛中受到不當對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可以咨詢相關律師。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所負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雙方* * *生活、* * *生產經營的,或者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