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指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行為。
壹.定義和性質
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生產、加工、運輸、儲存、銷售過程中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行為。這是壹起嚴重的經濟犯罪,不僅危害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信用體系。
二、構成要素
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壹是主觀方面具有故意,即明知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仍然銷售;第二,客觀方面是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三是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第三,法律責任
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壹是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二是民事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賠償消費者。三是行政責任,相關部門可以依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行政處罰,如吊銷許可證、罰款等。
第四,預防措施
為預防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犯罪,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壹是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律意識和食品安全意識;二是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日常監管和抽檢;三是加強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制定科學合理的食品安全標準,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指導和培訓;第四,加強社會監督,鼓勵消費者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監督,對發現的食品安全問題及時舉報投訴。
總而言之:
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壹種嚴重的經濟犯罪,對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極大威脅。為了預防此類犯罪,必須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加強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加強社會監督。同時,對於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犯罪行為,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依法嚴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