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21條的規定是什麽?
1.刑事訴訟法第21條的規定是什麽?《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壹)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本條是關於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刑事案件的規定。《刑事訴訟法》將基層人民法院作為普通刑事案件的第壹審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因此成為普通刑事案件的二審法院。同時,還承擔審判監督任務。因此,中級法院管轄的壹審案件不應太多。本條規定限於兩類:反革命案件和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刑事案件。上述三類案件均為性質嚴重、案情重大或影響較大、處罰較重的刑事案件。在審理這些案件時,我們需要謹慎行事,以確保辦案質量。因此,規定這些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壹審法院審理。此外,根據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基層人民法院移送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區別是什麽?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關系是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系。刑事訴訟法屬於程序法,刑法屬於實體法。刑法規定了犯罪與刑罰的問題,是刑事實體法;刑事訴訟法是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起訴犯罪的程序、起訴機關和審判機關的職權範圍、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及其相互法律關系。程序法是為了實體法的實現而存在的,程序法本身具有獨立性。刑事訴訟法規範涉及國家權力與個人權利的分配關系,直接關系到公民自由、財產等權利的實現程度。隨著訴訟民主化的發展,刑事訴訟程序發生了更多的變化,承擔不同訴訟職能的國家機關之間的責任分配也發生了變化。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內容是在不斷變化中走向程序正義,引導刑事訴訟法治化的實現。中國刑事訴訟法的內容仍然需要科學和民主地發展,以適應改善人權保護的需要。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都旨在懲罰犯罪、保護人權、維護社會秩序和限制國家公權。刑法是對國家刑罰權的靜態限制,而刑事訴訟法是從動態的角度對國家刑罰權進行壹系列的程序限制。它們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構成了刑法的全部內容。如果我們把刑事訴訟看作是壹個邏輯證明的過程,那麽在這個邏輯證明的鏈條中,刑法規定是大前提,刑事訴訟是探究小前提,刑事訴訟的結果是結論。因此,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具有壹般與個別關系的性質。刑法是指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即什麽行為是犯罪、犯罪應承擔什麽責任以及如何衡量和懲罰的法律,是刑事犯罪的實體法。民法是指調整具有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法律體系中獨立的法律部門。白話:是法律調整人與人之間壹切構成犯罪的行為。刑事訴訟法是指關於刑事案件和如何出庭的法律,這是壹部程序法。同樣,民事訴訟法是規定民事案件如何上法庭的程序法。現在,如果由公安局立案並由檢察院起訴,則屬於刑事案件。這個案件的審判是根據刑法進行的,需要多少年?案件什麽時候審理,什麽時候壹審?這些程序問題受《刑事訴訟法》管轄。同樣,如果是壹個老百姓起訴另壹個老百姓的案件,那就是民事案件,法官會根據民法來判斷誰對誰錯,什麽時候立案,有多少人會去審判,這就是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