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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麽?
《民法典》第1041條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相應地,中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是: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的原則、婚姻自由的原則、壹夫壹妻制的原則、男女平等的原則、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

(1)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的原則: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民法典》第1041條重申“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不僅貫徹了這壹憲法原則,而且使之更加具體化。

(2)婚姻自由原則:婚姻自由原則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中國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破壞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自由的原則不是提倡自由放任和輕率對待婚姻,而是保護當事人在進入幸福婚姻和結束不幸婚姻方面的自主權。

(3)壹夫壹妻制原則:中國實行壹夫壹妻制,禁止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之相對應的是,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維護壹夫壹妻制原則。

(4)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表現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體現在婚姻家庭關系的各個方面,如夫妻雙方對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對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對夫妻的同壹財產有平等的待遇。

(5)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合法權益原則: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往往處於弱勢地位,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對其予以特別關註。

例如,《民法典》第1082條規定“婦女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以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例如,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第1044條規定:“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護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第1084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已滿二周歲的子女撫養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以維護未成年人在監護、收養和撫養方面的合法權益;

又如第1067條,規定“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支付撫養費的權利”,保障老年人依法得到贍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