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處罰程序
獲取證據的調查方法
1.對於群眾舉報的、日常檢查中發現的、領導批準的和媒體曝光的違法建築,必須有視頻資料、與違法當事人的談話和詢問筆錄,如果當事人不配合,還必須有證人的證詞和其他證據。整個調查取證工作在城市規劃區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在鄉村規劃區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由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
2、調查違法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人口狀況(每個成員的基本信息)、主要收入來源、違法建築外是否有房屋、房屋面積、違法建築的用途(出租、自用和自住)等。
3、現場檢查記錄。違法建築的位置、面積、結構和建造時間。
4、移交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區後到房管部門查詢該建築的登記材料。
②識別違章建築
待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涉案房屋是否屬於違法建築予以認定。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1,按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對違法建築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未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築為程序性違法建築,可要求限期改正並處以罰款,並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該建築違反城鄉規劃,屬實質性違法建築,已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如果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築,將組織拆除行為。
2.擬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制作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關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3、如果當事人在《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陳述、申辯,拆遷實施部門應聽取其意見,並做好記錄。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實施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成立的,執行部門應當采納;規劃部門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並通知有關當事人。
4.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陳述和申辯,或者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不能成立的,規劃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
(四)
1、縣(區)規劃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限期拆除通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等執法文書送達當事人。
2、現場發放執法證件時,必須由兩名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進行。
3、當事人不配合、不簽字的,第壹,工作人員在現場應在回執上簽字,並註明當事人拒絕簽字;二是將執法文書張貼在違法當事人家門口或所建違法建築的明顯位置,通過影像資料鎖定證據;三是邀請當地村組負責人見證交付。
強制拆除的審批
縣(區)規劃部門收集資料後,按照有關要求制作檔案,制作檔案報批稿,然後按程序報批。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管局以縣(區)政府名義組織強拆。
由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法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自行拆除。
(六)制定拆遷計劃
市、縣(區)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應當在強制拆除七日前發布公告。
拆遷實施情況
縣(區)政府責令城管執法部門進行強制拆除的,城管執法部門作為牽頭單位組織實施,涉及的部門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