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自然法
英國牛津大學法學教授、新分析法學的代表人物哈特提出的觀點是自然法的最低限度內容。

主要內容:

人類的目的是生存,我們關心的是為繼續生存做出社會安排,而不是為自殺俱樂部做出安排。因此,根據對人性的明顯判斷和人類生活在世界上的事實,必須有壹些行為規則,這些規則構成了壹個社會的法律和道德的相同因素。

這些行為規則就是哈特所說的“內容最少的自然法”。這種自然法的必要性取決於人的脆弱性,要求平等,具有互助、團結和同情的特點,並具有有限的利他主義、有限的資源、有限的理解和意誌力。它是對該國現行法律制度的補充。內容最少的自然法理論顯示了現代西方法學流派相互靠攏的趨勢。

數據擴展:

自然法是壹種哲學,主張某些權利因人性中的美德而存在,由自然賦予(傳統上由上帝或先驗來源賦予),這些權利可以通過人類理性得到普遍理解。因為它是由自然決定的,自然規律被認為是客觀和普遍的,它們獨立於人類的理解和特定國家、政治秩序、立法機構或整個社會的法律而存在。

影響:

自然法倡導自然人權、人人平等和正義至上。自然法是整個科學的思想基礎和各種具體法規的指導原則,高於壹切人類法律和人權。這種人類自然平等的思想是羅馬法律實踐的理論概括和升華,標誌著羅馬法學的高度成熟。

自然法導論:

在人類認識史上,對自然法的含義有許多不同的理解。但它通常指的是關於正義的基本和終極原則的集合。它起源於古希臘哲學,智者學派將“自然”與“法律”區分開來,認為“自然”是智慧的、永恒的,而法律是任意的、只為權宜之計。

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認為永恒的標準可以作為評價成文法優劣的參考。其中,亞裏士多德認為有壹種自然法或正義在任何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權威,並且可以通過理性發現。

斯多葛學派引入了壹種新的觀點,構想了壹種平等的自然法,認為理性是人類所擁有的,而自然狀態是壹種由理性控制的和諧狀態,但它已被自私所破壞,因此應該恢復。按照理性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

羅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源於此。中世紀教會法學者習慣於使自然法與上帝法保持壹致,但有些學者強調上帝在自然法中的合理性,而另壹些學者則強調上帝的意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