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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和退稅流程和步驟
法律分析:壹般出口報關程序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步驟:1。聲明:1。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按出口合同規定按時、保質、保量備妥出口貨物後,應向運輸公司辦理租船訂艙手續。準備辦理報關手續,或者委托專業(代理)報關公司辦理報關手續。2.需要委托專業或代理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企業,應當在貨物出口前到出口口岸就近的專業或代理報關企業辦理委托報關手續。受委托的專業報關企業或代理報關企業應向委托單位領取正式的報關委托書,報關委托書應符合海關要求的格式。3.準備報關單證是保證出口貨物順利通關的基礎。壹般來說,報關需要準備的單證除了出口貨物報關單外,主要包括:運單(即提貨單)、發票、貿易合同、出口收匯核銷單以及海關監管條件涉及的各種單證。報關期限是指貨物運抵港口後,法律規定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的期限。出口貨物報關時限為裝貨前24小時。不需要征稅和檢驗的貨物,在收到申報後1天內辦理通關手續。2.查驗:查驗是指海關根據報關單位受理申報並經審核的申請人對出口貨物進行實際查驗,以確定報關單證中申報的內容與實際進出口貨物是否壹致的壹種監管方式。1.通過核對實際貨物和報關單證明聯,核實申報環節申報的內容是否與核實的單證和貨物壹致,通過實際查驗,發現是否存在申報審核環節無法發現的隱瞞、虛報、瞞報等問題。2.檢查可以核實申報審查中提出的疑點,為稅收、統計和後續管理提供可靠的監管依據。海關檢查完貨物後,需要填寫壹份檢查記錄。查驗記錄壹般包括查驗時間和地點、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名稱、申報貨物、貨物運輸和包裝查驗情況(如運輸工具名稱、箱號、尺寸、封識號)、貨物名稱、規格、型號等。需要查驗的貨物,自收到申報之日起1日內簽發查驗通知書,自符合海關查驗條件之日起1日內查驗完畢。除納稅外,查驗完畢後4小時內辦理通關手續。3.稅收:根據海關法的有關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進出口貨物都要繳納關稅。關稅由海關按照《海關進出口稅則》征收。對於需要征稅的貨物,應在收到申報後1天內開具稅單,並在繳納稅單後2小時內完成通關手續。4.發布:1。對於壹般出口貨物,在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如實申報,並足額繳納應納稅款及相關費用後,海關在出口艙單上加蓋“海關放行章”,出口貨物發貨人據此即可裝運出境。2.出口貨物的通關:申請通關的貨物發貨人應當自通關之日起三日內申報通關,經海關批準後,貨物方可運出海關監管場所。3.簽發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海關放行後,在淡黃色的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上加蓋“驗訖章”和經稅務機關備案的海關出口退稅審批負責人簽字,並退回報關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