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妳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男女壹方要求離婚,但另壹方不同意,有關部門可以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壹方不同意離婚的案件時,應當先行調解;法院判決經調解,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的,法院可以作出準予當事人離婚的判決;如果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
(1)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二,離婚程序。
(1)申請。
協議離婚必須由雙方親自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時,各方應持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明、單位或村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機關能夠查明當事人的身份並確定管轄權。
②復習。
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後,應當在壹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當充分了解協議內容,特別是註意雙方要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壹方生活困難時的幫助、財產分割和債務處理是否適當。
③報名。
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拒不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自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起夫妻關系終止。離婚壹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④註銷。
申請離婚的壹方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由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宣告解除婚姻關系無效並收回離婚證,對當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當事人認為自己符合離婚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婚姻關系雙方就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協商不成,或者壹方要求離婚而另壹方不同意離婚,則應通過訴訟達到離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