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地圖的懲罰:
(1)警告。它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者提出的第壹次警告和譴責,主要適用於輕微違法行為。
(二)責令停止制作、發行侵權復制品。這種處罰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權人無法繼續通過制作、發行侵權復制品獲利,但不觸及侵權人通過制作、發行侵權復制品所獲得的收益。因此,在侵權人已經獲得利益的情況下,不宜單獨使用這種方法。
(三)沒收非法所得。是指將侵權人通過侵權行為獲得的收益全部上繳國庫。這種處罰形式是對前壹種的補充,兩者結合可以讓侵權人壹無所有。
(4)沒收侵權復制品。為了防止侵權人傳播制作或未制作的侵權復制品,繼續對受害人造成損害,有必要沒收侵權復制品。
(五)沒收侵權復制品的制作設備。對於那些可能繼續侵權的侵權人,要沒收其制作侵權復制品的設備,才能從根本上杜絕繼續制作侵權復制品的可能。
(6)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包括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臨摹、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暫時許可他人使用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體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和攝影作品。
原件或復制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和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該作品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公開復制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通過投影儀、幻燈機等技術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