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的補償標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違法辭退的,在經濟補償的基礎上支付雙倍賠償金;如果是過失解雇,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與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固定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是什麽?
1.需要明確的是,如果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基於相關法律條件。在員工的法定勞動期間,即固定勞動合同期內,當然,如果員工對公司沒有任何不利之處,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因此公司應向員工支付壹倍以上的經濟補償金。
2.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在上述基礎上增加壹個月工資通知。如果想要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停止其應有的法律效力,除了用人單位可以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外,如果超過六個月但時間不足壹年,則應按壹年計算=如果不足六個月,用人單位和企業應支付員工在該公司工作的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給予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也需要解除,違法解除補償;用工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以及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