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駕駛人過錯:因駕駛人過錯或者違法行為造成事故的,可以認定駕駛人為主要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2.第三人的過錯:因其他車輛或者行人的過錯造成事故的,可以認定為主要責任人;
3.車輛的機械故障或其他不可預見事件:如果事故是由車輛的機械故障或其他不可預見事件引起的,可根據當地法律和保險條款判定責任。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2.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責任,機動車壹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負全部責任,承擔100%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承擔8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5)壹方無責任的,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六)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行人通行的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壹方無責任的,承擔5%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1)負事故全部責任,承擔100%賠償責任;
(二)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四)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屬於交通事故,雙方均無責任的,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雙方責任;
(7)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