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對中美建交施加限制:“美國決定與中國人民建立外交關系,是基於期望以和平方式決定臺灣省的未來。”。
第二,增加所謂的臺灣省安全條款,使美國在保衛臺灣省方面的合作合法化;該法案第2條(b)款指出,美國嚴重關切任何以非和平手段決定臺灣省未來的努力,包括抵制或禁運,並承諾“向臺灣省提供防禦性武器”。
第三,在美國國內法體系中給予臺灣省類似的“國家”地位,稱當美國法律中提到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時,“它也適用於臺灣省”;臺灣省的地位不受“斷交”影響。第四,臺灣省駐美機構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
“與臺灣關系法”的頒布背景是當時的卡特政府同意大陸的正當要求,向臺灣省當局“斷交、解約、撤軍”,隨後將邦交正常化從1979恢復到1。此舉遭到美國反* *親蔣勢力的強烈反對。此外,當時恰逢美國總統大選,* * *和該黨借此猛烈攻擊卡特。在臺灣省行政機構背後的運作下,美國立法史上的“怪胎”出來了。
該法律生效後,歷屆美國政府和臺灣當局壹直以此為借口發展關系。這項法律最大的問題是它幹擾和破壞了三個聯合公報的效力。
例如,在克林頓政府時期,時任美國國務卿克裏斯托弗首次代表政府正式宣布:包括本屆政府在內的每壹屆政府都確認《與臺灣關系法》在法律上優先於1982公報,前者是美國法律,後者是政策聲明。此後,克林頓本人簽署了國會的國務院授權法案,其中包括壹項國會聲明,即《與臺灣關系法》優於“八·壹七公報”。
“與臺灣關系法”的具體破壞性體現在美國對臺軍售、支持臺灣當局加入國際組織、推動美臺高官互訪和接觸等方面。例如,在軍售方面,90年代美國對臺軍售超過200億美元。2001年4月,布什政府批準了壹份總價約60億美元的軍售清單,所售武器的質量早已超過1982之前的水平,甚至開始轉向潛艇等進攻性武器。
正是在《與臺灣關系法》的影響下,島內“臺獨”分子有恃無恐,相信美國會幫助臺灣省。基於這壹判斷,他們多次挑撥兩岸關系,企圖謀求“獨”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