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消費者協會是壹個致力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群眾組織。當消費者的利益受到侵害時,他們有責任保護、接受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進行調查。調解是它們的重要職能之壹。調解的優點是:第壹,它很快,第二,它的成本更低,第三,它有利於保持雙方之間的友好關系。消費者協會在調解過程中必須遵守兩個原則,壹是自願,二是合法。消費者協會調解的流程如下:壹、消費者投訴。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書面或者親自提交材料,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投訴材料應詳細說明相關情況並留下聯系地址。二是消費者協會要求經營者辦理並答復。消費者協會收到投訴函後,將根據投訴反映的問題,將投訴函轉發給被投訴的經營者,並要求其處理和回復。三是組織調解。消協了解情況後,如果雙方願意調解,消協可以主持調解。如果壹方在調解達成協議後反悔,或者經營者不履行協議,消費者需要采用其他解決方案。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糾紛後,如果與經營者協商無法解決,可以直接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高效、快捷、有力。我國沒有專門從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政府機構,但許多部門實際上履行著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能。保護消費者的行政機關主要包括工商、物價、技術、監督、商檢、醫藥、衛生和食品監督等。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時,應根據商品和服務性質向有關職能部門投訴,不能向其他行政機關投訴。如果消費者購買了變質食品,他們應該向食品衛生監督機關申訴。有關部門收到投訴材料後應當及時調查,對經營者的違法行為責令賠償相關消費者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4.提交仲裁機構仲裁。仲裁是指當事人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將案件提交有關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活動。仲裁具有以下特點:(1)自願性,即是否將爭議提交仲裁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提交爭議時必須有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的,仲裁機關不予受理。②自主性。在仲裁協議中,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提交的仲裁機構。雙方可以指定65,438+0名仲裁員,其他65,438+0名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③終局性。雙方應先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後達成協議,仲裁程序將結束。如果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仲裁機構將作出裁決。仲裁機構的調解協議和裁決是終局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否則,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仲裁有其特殊性,既具有強制性,又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法院起訴是解決消費糾紛的司法手段。消費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對案件行使審判權,依法對消費糾紛案件進行裁判,以解決雙方的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幾乎是最終的解決方案。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就消費者權益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運營商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