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法》對辭職程序有哪些規定?
1.勞動合同未到期的,需提前壹個月向部門負責人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上報人力資源部。
2.報告由人力資源部逐級上報,經總經理、董事長批準後,由人力資源部通知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員工需要按照《離職員工交接手續》、《工作交接明細》、《物品交接單》依次交接貸款。財務部門結清貸款後,經交接雙方及部門領導簽字後,員工交接工作即告完成。
4.工資中涉及保險,由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和保險減員手續。
5.人力資源部統計本月出勤情況,上報上級領導批示,並在工資結算日發放員工工資。
6.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向員工出具勞動合同終止證明。員工去下壹個新單位時需要勞動合同終止證明。只要是正規的大單位,壹般都會要求發放,所以要做好準備。
如果妳是試用期員工,妳通常只需要提前三天申請,手續相對簡單。此外,提醒員工,如果他們在公司有人事檔案,他們應該將檔案轉移到人才交流中心。如果現有單位願意接受托管,也可以。勞動合同到期等其他形式的離職,不會直接續簽,正常辦理工作交接。不需要提前30天申請。
二、員工離職有哪些註意事項?
簽署離職協議時細節的處理
1.在協議中明確由誰申請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需要向員工支付壹年壹個月的標準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問題。
如果涉及經濟補償,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應當認定有效。因此,只要雙方能夠就經濟補償達成壹致,即使未按法律規定的標準履行,也可以認為有效。
3、補償項目的項目處理
最好在協議中列出所有的賠償項目,或者有“包括但不限於”和“今後沒有其他糾紛”等表述,以便壹次性解決。
通知程序需要到位。
關於到位的通知程序,最重要的是公司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情況,包括合同到期未續簽,以及員工違反紀律,特別是不辭而別的情況。
如果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公司可以提前壹個月發出書面通知,明確告知公司不再簽訂勞動合同,並告知其何時何地辦理工作交接。鑒於用人單位使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註意內部流程的合法性,即:
1.員工違紀行為的確認,如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和曠工;
2.作出解除通知並送達時,應註意違紀行為必須與解除依據相符;確保終止通知能夠送達員工(具體方法參見此前相關風險提示的內容);
3.將解散決定通知工會,並將解散通知提交公司工會備案。
在中國,所有公司制定的勞動紀律中都必須有對辭職的詳細處理。公司可以在有限的範圍內留住想要離職的員工,但在法律上,只要中國工人提前壹個月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公司就有義務配合後續工作的交接、社保的轉移和工資的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