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行政法規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房的通知》(1999年5月6日發布)(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農民的房屋不得向城鎮居民出售,城鎮居民不得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房,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房屋頒發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基於地隨房走的原則,這是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禁止性規定,但《通知》並非行政法規。根據現行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規定》,“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或者由國務院審查批準”,“報請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實施。”“行政法規的施行日期由國務院簽署公布行政法規的命令確定”。根據當時生效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行政法規的名稱為規章、規定和辦法。”第十四條“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或者由國務院總理審批。”第十五條:“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或者國務院總理批準的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公布,或者經國務院批準後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公布。”從名稱上看,該通知的名稱不符合法律法規制定程序的要求;從通過的程序來看,該通知只通過了國務院辦公會議,而不是法定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或由國務院總理批準;從發布程序來看,該通知僅由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不符合“由國務院發布,或經國務院批準並由國務院主管部門發布”的法定程序。此外,通知並未公布實施日期。因此,《通知》不是行政法規,現行行政法規並未禁止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