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當事人的定義行政訴訟當事人是指因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訴和參加訴訟,並受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約束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行政機關。在法律上,當事人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訴訟第三人;狹義的當事人僅指原告和被告。本文討論的是廣義的行政訴訟當事人。行政訴訟當事人:因行政法律關系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行政訴訟並與案件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訴訟當事人。在不同的程序中,當事人的稱謂是不同的。行政訴訟當事人類型1壹、行政訴訟原告二、行政訴訟被告三、共同訴訟人四、行政訴訟第三人《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同壹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壹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壹並審理的,有兩個以上當事人的,為* *共同訴訟”。* * *共同訴訟人是* * *共同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如果共同訴訟的原告之壹是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我們稱* * *為共同原告;如果被告是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則稱為* * *共同被告。因此,可以說行政訴訟的* * *是訴訟主體的合並。這與訴訟標的合並不同。根據* * *訴訟成立條件的不同,可分為必要* * *訴訟和普通* * *訴訟。必要* * *訴訟是指壹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相同的訴訟,是不可分割的訴訟。主要包括* * *與原告和* * *與被告。* * *二人以上同原告在下列類別(1)* *被行政機關在同壹處罰決定中處罰,且被處罰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規,該法人或者組織及其責任人在同壹處罰決定中受到處罰,兩人均不服處罰決定提起訴訟的;(3)治安行政案件中,兩個以上* * *被害人對公安機關給予行為人的治安行政處罰提起訴訟的。(四)治安行政案件中,被處罰人和被侵害人均不服公安機關處罰決定提起訴訟的。如果上述四種原告中只有壹方拒絕提起訴訟,另壹方(即未提起訴訟的壹方)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訴訟,而不應作為原告參加行政訴訟。* * *同壹被告案件主要是指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對被管理人的同壹行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被處罰人不服提起訴訟的,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為被告。行政訴訟案件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可能是幾個小時,也可能是重大事件,因此我們需要了解相應的結構、性質和法律知識,以便在需要時有所作為。以上是網邊肖在網上為大家找到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妳了解相關知識。如果您有任何問題,歡迎您在本網站上咨詢律師。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壹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提起訴訟。第五十二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和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