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後至法庭辯論終結前,原告追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並審理。人民法院準許原告撤訴的,應當繼續審理反訴;被告申請撤回反訴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訟當事人的範圍。反訴與本案訴訟請求基於同壹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案訴訟請求基於同壹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壹並審理。反訴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案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無關的,裁定不予受理,並告知另行起訴。反訴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提起。根據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反訴和追加訴訟請求均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從理論上講,民事訴訟的意見和證據規則屬於同位法。對於並置法,新法當然優先於舊法,證據規則當然適用。在刑事訴訟中,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對自訴人提起反訴。需要註意的是,公訴轉自訴的案件不能反訴。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壹)原審未依法傳喚缺席判決,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
(二)增加新的當事人;
(三)訴訟標的滅失或者變更,致使原訴訟請求無法實現的;
(四)當事人提出的變更、增加請求或者反訴不能通過其他訴訟解決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條原告追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可以合並審理。該裁定適用於以下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⑶駁回起訴;
④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止訴訟;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不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壹)、(二)、(三)項的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第壹款第十壹項為: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