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為基礎
第三十壹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當婚姻登記處查明雙方確實願意並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問題時,將頒發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六條
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他們是否由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的子女以隨哺乳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議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對壹方撫養的子女,另壹方應負擔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權利;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權。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壹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壹方要求補償,另壹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壹條
離婚時,共同生活的夫妻所欠的債務應共同償還。* * *同壹財產未清償的,或者該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果壹方生活困難,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