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組織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應當向擬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場所的申請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申請設立寺廟和教堂,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申請經批準後,可以辦理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
經批準的宗教活動場所籌建完成後,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章制度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並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經當地宗教團體同意,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成員應當通過民主協商產生,並報該場所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宗教活動場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建築物和設施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和收入受法律保護。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和收入應當用於與其宗旨相壹致的活動和公益事業,不得用於分配。任何組織和個人捐資建設宗教活動場所的,不享有該宗教活動場所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得從該宗教活動場所獲取經濟利益。禁止投資或者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
據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18年4月發表的《中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實踐》白皮書統計,目前全國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有144萬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十二條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具有法人資格,以捐贈財產為公益目的設立,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贈法人資格。
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贈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宗教活動場所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三條設立捐贈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贈法人應當設立董事會、民主管理組織等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董事長和其他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捐贈法人應當設立監事會等監督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