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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頒布日期
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9號公布:《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屆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

(2004年8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NPC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條第壹款修改為:“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載重、高度、寬度、長度限制的車輛,不得在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或者公路隧道上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確需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要求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攜帶不可分解、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公路法於2007年7月3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07年10月3日起施行。修訂前的《公路法》第二十壹條第壹款和第三十六條分別規定,籌集公路建設資金,可以依照法律或者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公路建設收費標準;養路費由燃油附加費征收,燃油附加費實施前仍征收現有養路費。該條例延續了幾十年來通過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方式籌集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但同時規定了收取燃油附加費用於公路養護費用的改革辦法。

公路法實施不久,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為了進壹步深化和完善財稅體制改革,正確處理稅費關系,規範政府行為,黨和國家提出了“費改稅”的改革任務。1998 10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改公路法有關條款的議案,以理順稅費關系,改革公路和車輛收費管理制度,營造相應的法制環境。經過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和第九次會議的審議,該法案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以壹票之差未獲通過,原因是在改革後如何防止農民和車輛以外的用油者負擔加重的問題上,各方意見不壹。但在1999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國務院提出了今年以交通和車輛費改革為突破口,積累經驗,逐步推開的“費改稅”任務;關於決議》,還要求國務院“加強稅收征管,全面清理和規範收費,逐步推進‘費改稅’。

據此,6月1999 10,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重新審議修改公路法的議案。

修改公路法的決定,將公路建設基金、公路養護基金的籌集方式由政府依法收費改為稅收籌集。這項改革的實施將涉及公路養護和車輛管理方面所有現有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並將征收新的稅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保留少量必要的收費,不反映政府行為的收費轉為經營性收費。具體實施方案尚待國務院根據公路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制定頒布。

公路法的修訂,標誌著我國“費改稅”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將對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產生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