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取決於以下幾個方面。壹是是否有證據證明債務關系,如借條、合同等法律文書。第二,借條和合同要求的還款日期是否到期,是否在追溯時效兩年內。第三,如果距離對方還款到期日已經過了兩年,妳是否主張還款至今且必須有證據?第四,妳的債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比如非法債權比如賭博犯罪。如果這些都符合並且妳有證據證明,並且妳可以有證據反駁對方在法庭上主張的事實,比如還款,那麽妳通常可以拿回來。關鍵在於是否有證據,是否過了抗辯時效。勞動仲裁成功後,只要對方不提起訴訟,裁決就已經生效。對方當事人拒不履行裁決義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1,提交書面申請執行。2.向人民法院提交裁決書正本而不是副本是必要的。3.申請執行的事項只能在裁決範圍內,不能提出其他要求。勞動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出的勞動爭議進行仲裁和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外,仲裁委員會不受理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進行仲裁和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發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執行法院將依照法定程序動用國家強制力,強制民事義務人按照執行文書的規定履行義務,確保權利人權利的實現。執行文書包括依法應當由法院執行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壹旦確定,債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權利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為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為被申請人,也稱為執行人。申請人是勝訴方,被申請人是敗訴方。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後壹個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執行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執行機構,在院長領導下,負責執行法院第壹審民事案件的判決和裁定。第二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原則上也由原第壹審人民法院執行。依法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采取重大強制措施時,司法警察應當參與。申請執行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在外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不方便前往執行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函後15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仍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15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