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起訴時效已過;
3.通過大赦免除處罰;
4、依照法律規定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未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盜竊要素:
1對象元素。盜竊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這裏的所有權壹般指合法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
2.客觀因素。客觀上,行為人具有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竊取,是指行為人違背被害人意願,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給自己或第三人(包括單位);
3.主要元素。主體為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因素。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綜上所述,盜竊是刑事檢察案件,由檢察院提起公訴。在特定情況下,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在盜竊刑事案件中,檢察院不起訴的情形包括犯罪情節輕微、危害性大,不認為是犯罪、訴訟時效已過、犯罪證據不足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
(三)經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的犯罪而不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