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明確具體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義務,從而保障權利人權利的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書、支付令等。壹旦生效,義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通過判決,需要承擔相應執行義務的人在進入執行程序時可以被稱為被執行人,但失信被執行人不能在被執行人的基礎上采取手段執行,使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但被執行人實際上是有能力執行的,如惡意隱匿、轉移財產、采取打了就消失的手段、拒不執行甚至采取暴力手段阻撓執行等。,而被執行人將被納入征信系統。凡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員,將被限制高消費和非生活、經營必需的相關消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或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清點並責令保管的財產的;(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