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章XI贈與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
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捐贈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可撤銷的救災、扶貧、助殘等具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未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依照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捐贈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661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二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應當在義務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不保證沒有瑕疵,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捐贈人負有贍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未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請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六百六十六條贈與人的財務狀況發生重大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