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九條國家將傳染病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傳染病防治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預防、控制和監督工作的日常經費。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傳染病流行趨勢,確定全國傳染病預防、控制、治療、監測、預測、預警和監督檢查項目。中央財政對困難地區實施重大傳染病防治項目給予補助。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流行趨勢,確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確定項目範圍內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和監督工作,並保障項目實施經費。
第六十壹條國家加強基層傳染病防治體系建設,支持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傳染病防治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傳染病預防工作的經費。
第六十二條國家對患有特定傳染病的困難群眾給予醫療救助,並減免醫療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六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儲備用於預防和治療傳染病的藥品、醫療器械和其他物資。
第六十四條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從事疫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和現場處理工作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和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采取有效的健康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並給予適當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