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政府采購而言,“入庫”是指供應商通過註冊、投標等方式加入特定的供應商信息庫,即“供應商數據庫”。“提前入庫”是指將“入庫”作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的先決條件,只有“入庫”的企業才有資格參與競爭。以公開招標為例。在提前“入庫”的情況下,對於供應商倉庫外的企業來說,即使他們滿足了采購單位對供應商的所有要求,甚至各方面的條件都遠遠優於其他競爭對手,但他們也不能因為不在倉庫內而提交招標文件甚至購買招標文件。
1.供應商庫類型的描述
供應商數據庫可以由地方政府建立,作為所有政府供應商的信息收集平臺,如“重慶市政府采購供應商數據庫”【2】和“日照公共資源交易網供應商數據庫”,也可以是采購單位自己建立的獨立信息數據庫,如“某高校招標供應商數據庫”;“入庫”的方式可能是企業在特定網站上註冊、提交材料並進行審核,也可能是通過采購人舉行的單獨招標進行。
2.“入庫”的本質是預審。
在提前“入庫”的要求下,企業需要向采購人或供應商庫的其他運營單位提供多項證明材料,包括開戶許可證、完稅證明、社保繳納證明等。,在正式競爭采購項目之前(入庫和參與實際項目可能同時進行,或者時間可能相差幾個月甚至幾年)。這種行為的實質是將供應商的資格審查提前到註冊階段,而不是在實際采購過程中按政府采購的法定流程進行。
3 .“入庫”本身或違反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
在財政部公布的第二批指導性案例中,案例號18【3】涉及在政府采購中違規設置提前“入庫”要求。本案中,采購人D大學對“D大學校園網絡基礎設施改造更新項目”進行公開招標,要求潛在供應商在D大學采購信息網供應商數據庫中註冊並通過審查後方可購買招標文件,並要求供應商提供社保繳納證明等材料進行入庫登記。
財政部門認為,D大學以提前“入庫”作為供應商參與采購的條件,屬於《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情形,構成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關於不得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