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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戶外廣告管理秩序,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置和發布的相關活動。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和設施發布的廣告。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和場地設置的向戶外空間發布廣告的霓虹燈、展板、電子顯示裝置、燈箱、實物造型等設施。第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負責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精簡、高效、便民的原則,指定三個以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的組織編制以及戶外廣告設施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結合城鄉規劃和交通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為舉辦文化、旅遊、體育、展覽、慶典、公益、促銷等活動臨時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以及利用交通工具和移動設施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不納入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第五條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的意見,並通過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草案應當向社會公示不少於30日。第六條經批準的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在政府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專門場所公布,並在政府網站長期公布,便於公眾查詢和監督。

已公布的戶外廣告專項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七條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具體要求。第八條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符合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的範圍和要求。

使用安全、環保、清潔的材料;滿足國家建築物和構築物對結構荷載、防雷、防風、抗震、消防、電氣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使用光源裝置,避免對周圍環境造成光汙染。

(三)符合其他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壹)使用或者遮擋標誌牌、交通信號燈、電子監控、交通標誌及其支架等交通安全設施;

(二)霓虹燈、發光二極管等光源廣告設施距離交通信號燈、電子監控設施太近,戶外廣告設施的形式與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相似,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正常使用的;

(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區域;

(四)損害建築物、構築物的結構安全,影響市政公共設施和無障礙設施的使用;

(五)影響消防安全設施使用、妨礙消防車通行以及影響逃生、滅火救援和火災撲救的;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和橋梁、危險建築物、違章建築的;

(七)利用行道樹、綠化帶,侵占、損壞綠地,占用機動車道、人行道或者妨礙機動車、行人通行;

(八)國家機關、學校、醫院、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控制地帶,但自制戶外廣告除外;

(九)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第十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涉及兩個以上主管部門許可或者審批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壹個主管部門受理申請,並告知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壹辦理。第十壹條設置非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許可或者審批機關應當在作出許可或者審批決定前在政府網站和專門場所公示15日,或者通過書面征求意見的方式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許可或者審批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利害關系方提出的異議並回復處理結果。必要時可以通過聽證會或者論證會等方式聽取各方意見。第十二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確保戶外廣告設施安全;檢驗不合格的,應當立即修復或者拆除。

遇臺風、暴雨等自然災害時,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第十三條戶外廣告發布者和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加強日常維護和管理,確保戶外廣告及其設施整潔、完好、美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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