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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在哪裏,必須由哪個單位來認定?
理論界對勞動關系的定義不壹,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是否成立的判斷標準也沒有壹致意見。在勞動法的框架下,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系的建立主要以勞動合同的訂立為標誌。但實際操作中,很多用人單位並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於是,出現了所謂的事實勞動關系、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相對的其他關系。《勞動合同法》頒布後,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調整,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說,引起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事實是雇傭關系,而不是勞動合同的訂立。

由此可見,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判斷雙方是否建立事實勞動關系取決於雙方是否建立雇傭關系,進壹步判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雇傭關系取決於以下三個要素。如果這三個要素都具備,那麽就可以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1.勞動者應當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接受用人單位的日常管理。主要有兩點:壹是勞動者要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之壹;第二,勞動者要接受用人單位的日常管理,比如安全管理、工作規範管理等。

2.勞動者應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

3.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主要看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是否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這裏的報酬既包括實物工資,也包括其他無形回報。

在具體的法律規定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5年5月25日發布了《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對判斷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給出了更為具體的標準:

1.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以下文件:

(1)工資支付的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表)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能夠證明身份的《工作證》和《服務證》;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其中(1)、(3)、(4)項中的相關憑證由用人單位承擔。

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