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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進行,加強懲治犯罪的國際合作,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之間的引渡,依照本法進行。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根據平等互惠原則進行引渡合作。

引渡合作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之間的引渡通過外交渠道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是指定的引渡聯絡機關。

引渡條約對聯系機關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辦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據情況對被請求引渡人采取拘留、逮捕或者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第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被請求引渡人”是指請求國向被請求國請求引渡的人;

(二)“被引渡人”是指從被請求國引渡到請求國的人;

(三)“引渡條約”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的引渡條約或者其他載有引渡條款的條約。第二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引渡請求第壹節引渡條件第七條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準予引渡:

(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構成犯罪;

(二)為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請求國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罪行可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刑罰;在為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的情況下,尚未服刑的被請求引渡人的刑期在提出引渡請求時應至少為6個月。

符合前款第壹款規定的各種犯罪,只要其中壹項符合前款第二款的規定,就可以準予引渡。第八條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拒絕引渡:

(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被請求引渡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機關在收到引渡請求時,已經對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作出生效判決,或者已經終止刑事訴訟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被請求引渡,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給予被請求引渡人庇護的;

(4)被請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政治觀點或身份而受到刑事訴訟或執行刑罰,或被請求引渡人可能因上述原因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不公平待遇;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純屬軍事犯罪;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在收到引渡請求時,因犯罪時效已過或者被請求引渡人已被赦免,不應當追究被請求引渡人刑事責任的;

(七)被請求引渡人在請求國曾經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殘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處罰;

(8)請求國根據缺席判決提出引渡請求。但是,除非請求國承諾在引渡後在被請求引渡人在場的情況下對其進行重審。第九條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拒絕引渡: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轄權,正在或者即將對被請求引渡人提起刑事訴訟的;

(2)由於被請求引渡人的年齡和健康狀況,根據人道主義原則不適合引渡。第二節引渡請求的提出第十條請求國的引渡請求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提出。第十壹條請求國請求引渡時,應當發出請求書,請求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a)請求機關的名稱;

(二)被請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職業、外貌、住所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於識別和查找被請求引渡人的情況;

(3)犯罪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行為和結果;

(4)關於定罪量刑和追訴時效的法律規定。第十二條請求國請求引渡時,應當在提出請求的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1)如果為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應附上逮捕證或其他同等文件的副本;為執行刑罰請求引渡的,應當附上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副本,刑罰部分執行完畢的,還應當附上刑罰執行完畢的證明;

(二)必要的犯罪證據或者證據材料。

如果請求國有照片、指紋和其他可以用於識別被請求引渡人的材料,請求國應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