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解除條件的不同,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如果合同解除的條件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則稱為約定解除;如果合同的終止條件由法律直接規定,則稱為法定終止。
當事人壹方違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這是解除的法定條件之壹。在雙方違約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是:“合同當事人是否有權解除,應當根據合同義務的分配、合同履行的程度以及各方違約的程度等綜合因素進行判斷”。
終止合同的程序是什麽?
(1)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壹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如果通知載明債務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合同將自動終止。如果債務人未能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合同將在通知中規定的期限屆滿時終止。
(2)未通知對方的,可以直接通過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依法主張解除合同。如果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了這壹主張,本合同應在起訴狀或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終止。
當事人壹方在未通知對方的情況下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壹方違約的,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因壹方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62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事由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6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