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訴?
首先,妳可以針對起訴書提交自己的辯護。

二、答辯狀應在上述期限內提交,(自收到起訴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三、被告不答辯,不影響法院照常審理案件。

四、有反訴的,可以在答辯時提出反訴。

五、如果認為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可以在答辯期內申請管轄權異議。

六、針對原告的起訴,準備好自己的證據。今後,我將根據法院的傳票出席庭審,在法庭上出示自己的證據,並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以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在民事訴訟中不應訴的後果

壹般來說,如果被告在收到傳票後沒有出庭,法官可以缺席審判,如果他必須出庭但沒有出庭,法院可以強制他出庭。庭審中,法官將全面審查案件,雙方當事人可以充分舉證、質證、發表辯論意見,放棄答辯權,不利於法官查明事實,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建議您提前準備辯護,如期出席庭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我國《民事訴訟法》(2012修訂)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如果被告必須出庭,他可能會被傳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對必須出庭的被告,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傳喚。”必須出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不出庭就無法查明案情的被告。參見《民事訴訟意見》第112條: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規定的必須出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不出庭不能查明案情的被告。

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須出庭,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強制傳喚。

不應訴的結果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誌外,本人仍應當出庭;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對法律基礎的理解:

(1)這裏所謂的“特例”是指:

a、因當事人身體狀況,如因病住院、體弱多病、行動困難等。;

B.我因為工作不能離開。或者離得很遠,確實很難出庭。

C.訴訟中,被告應當到庭參加訴訟。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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