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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結婚的法定條件是什麽?
法律主體性:

如果壹個男人和壹個女人想通過自由戀愛合法結婚,他們必須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男女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以下三點:(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民法典》第1046條規定:“結婚必須完全自願,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另壹方或由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婚姻問題上的具體表現。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要求意味著:男女雙方都是自願的,而不是壹廂情願的;男女自願,不壹定要經過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勉強同意。(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民法典》第1047條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後,男女雙方都有權決定是否結婚以及何時結婚。這表明,與中國古代強迫早婚的強制婚姻制度相比,中國民法典實行的是提倡晚婚的婚姻許可制度。(3)符合壹夫壹妻制原則根據壹夫壹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都需要其原配偶,只有未婚、喪偶或離異的才可以。違反壹夫壹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條件是指婚姻雙方及其關系依法必須滿足的條件,包括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符合壹夫壹妻制的;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患有麻風病且未治愈的,或者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其他疾病的,禁止結婚。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意味著是否結婚、與誰結婚以及如何結婚是男女雙方在合法的前提下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的,任何壹方都不得強迫另壹方或由任何第三方幹涉。在這裏,有必要正確區分父母和親戚的建議和幹擾。男女雙方完全願意並不意味著他們不應該聽取父母和親戚的善意建議。當然,父母通過“斷絕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和不提供經濟支持的方式進行強制幹預是不合適和有效的。國家鼓勵晚婚晚育,有利於拉長兩代人的年齡差距,控制人口總量。需要註意的是,晚婚晚育要適度,不是越晚越好。國家的標準是年滿25歲的男性和年滿23歲的女性晚婚。國家只鼓勵晚婚晚育。鼓勵的內容包括晚婚晚育的法定假期,以及單位或地區規定的壹些優待。提倡晚婚並不意味著當事人在25歲之前不能結婚(女性為23歲);只要當事人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並符合其他法定結婚條件,就有權結婚,任何單位和個人幹涉都是非法的。但需要註意的是,壹些地方和單位為追求晚婚晚育,與當事人簽訂了晚婚晚育合同。本合同合法,任何壹方違反都將承擔合同規定的義務和違約責任。單位在法定範圍內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或處分並不違法。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意味著父母和子女不能結婚。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來自同壹祖父母的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姐妹(不包括沒有血緣關系的同父異母兄弟姐妹)、叔侄、姑侄、叔侄、表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我國《民法典》第1047條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我國《民法典》關於結婚年齡的規定,並不是法定年齡或最佳年齡,而是最低結婚年齡,這是非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妳只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的。法定結婚年齡並不妨礙男女根據自身情況自願推遲結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六條* * *結婚應當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結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幹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